开栏词
法槌起落间,皆是民生所盼;细微案件里,深藏司法温度。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“办案那些事儿”专栏正式开启!在司法实践中,或许没有惊天动地的大案要案,但每一起看似普通的邻里纠纷、家长里短,都承载着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殷切期待。全市法院干警始终秉持“如我在诉”的为民情怀,在调解室里耐心倾听、在审判席上公正裁决、在执行路上步履不停。
在这里,将通过一个个真实故事,展现全市法院干警对“小案大道理”的深刻诠释,分享“小案不小办”的坚守与担当,让公平正义既有力度,更显温度。
本期作者
刘拯琳
互助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
“我愿意提供担保!”调解室内响起的声音打破了僵局,一起标的额为六万余元的买卖合同纠纷就此化解。近日,互助县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,在庭前调解阶段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,最终成功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,实现案结事了。
“友好协商”后的付款拉锯战
2024年9月,原告某青稞酒公司与被告某商贸公司经友好协商,签订了《经销商销售合同》。合同明确约定,原告授权被告作为经销商销售原告旗下的青稞食品等授权产品,负责产品推广及销售工作,同时约定了合作期限及销量等。合同签订后,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,依据被告的订单需求,按时、保质保量地向被告供应产品。然而,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。原告通过打电话、发送书面催款函等多种方式积极催款,被告仍拒绝履行。原告无奈,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条诉至法院,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及相应违约金。
案外人担保破还款僵局
该案事实清楚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,争议不大。在征得双方同意后,承办法官开展调解工作。在调解过程中,被告表示愿意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,但因资金周转困难,请求宽限两个月。经承办法官做工作,原告同意给被告两个月的宽限时间,但对被告的诚信产生疑虑,对被告能否按时履行以及履行能力产生顾虑,担心是被告的“缓兵之计”,调解一度陷入僵局。
如何打破僵局?承办法官提出了让被告积极寻找债权履行保障方案的思路,被告为充分表明付款意愿,邀请案外人张某进行担保并参与调解。承办法官严格审查担保人的身份信息,并详细询问其是否自愿提供担保,向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充分释明案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性质,明确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,保证三方当事人能够清晰认识各自行为的法律后果。最终,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,原、被告达成调解协议,张某被列为担保人在调解笔录中签字,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并出具个人连带保证承诺书,自此案件顺利审结。
法律规定为调解协议“上保险”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九条规定,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,人民法院应当准许。案外人提供担保的,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,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。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,不影响调解书生效。
在互助县法院,化解矛盾纠纷从来都不是“单打独斗”,“案外人提供担保参与调解”早已成了法官手中一项充满智慧的“秘密武器”,更是法院多元化调解、用心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个生动缩影。法官们用它巧妙地牵线搭桥,立刻就让僵持不下的双方都吃下了“定心丸”,一方面打消债权人对债务人不积极履行债务的顾虑,为调解方案上了“双重保险”;另一方面债务人也获得了宝贵的履行宽限期,能够自觉履行义务,有利于实现债权人的诉讼利益。一桩官司就这样心平气和地化解在了庭前。
但故事还远未结束。未来,互助县法院还将继续创新工作方式,大胆探索,积极地把这套“担保引入机制”运用到更多案件中,让更多的纠纷高效、平和地化解,努力为地方经济健康发展,提供更多元、更快速、更给力的司法“助攻”。
(文中图片系AI生成)
供稿:海东中院
审核:詹国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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